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452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林勝輝
樓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萬碩國際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鄒緒禓
樓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元,及自如
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