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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75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275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名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新榮 代 理 人 王宏濱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淑娟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次按督促程序, 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 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戶籍設於臺北 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,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 因住所不明,須依公示送達之,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 者,不得行之,依上開法條規定,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 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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