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63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建呈機械五金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建銘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富益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壹仟壹佰伍拾陸元,
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