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814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子漢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吉瑞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春樹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壹拾貳元,及自本支
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0年度司促字第27814號)
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
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0 年08月
止,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,712 元正,
迭經催繳,
迄
未清償。
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狀請
鈞院依督促
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0000000000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