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26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吉富中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諶 言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固揚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中信昌國際企
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(「固揚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」
或「固揚綜合開發有限公司」?)及其
法定代理人姓名(「
蔡高明」或「曾俊瑋」?)。
二、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(「中信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」或
「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」?)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
(「蔡高明」或「曾俊瑋」?)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