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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82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282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吉富中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諶 言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固揚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中信昌國際企 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(「固揚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」   或「固揚綜合開發有限公司」?)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(「   蔡高明」或「曾俊瑋」?)。 二、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(「中信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」或   「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」?)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  (「蔡高明」或「曾俊瑋」?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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