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776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彭郎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韋聖國際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陳韋伶
法定代理人 林振榮
法定代理人 呂愛珠
法定代理人 羅文明
法定代理人 何立侖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萬伍仟肆佰貳拾
陸元,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
年息百分之七.六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
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