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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87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287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鼎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聚瀅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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