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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88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288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耐途耐汽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育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承洋即承洋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釋明相對人之組織型態(獨資或合夥),並提出其設立登   記資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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