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154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美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維忠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文源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年
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