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322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李清元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寶吉祥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顏錚浩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吳偉全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清元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元,及自民國
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寶吉祥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,
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