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329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亮丞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創世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魏明達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魏明慧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陸仟零貳拾玖元
,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七
.八四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
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並連帶
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