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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96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296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泓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罄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(不得早於退票日)。 二、請釋明具體特定之請求利率。 三、請釋明是否對張成君個人請求?並釋明附表正確支票之發票   人名稱(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且支票性質   為禁止背書轉讓,不得對背書人請求票款)。 四、若對張成君請求,請釋明對其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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