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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977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297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英誠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2巷42號 法定代理人 楊東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陳光政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佰玖拾元,及自本  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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