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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催字第 16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司催字第1696號 聲 請 人 莊松燦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,惟因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 款人,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 7 日內補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(系爭支票若已背書 轉讓予聲請人,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;若未背書轉讓 ,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「掛失止付」之委 任書,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 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。並應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正本及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「公示催告」之委任 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並釋明正確之 聲請人名稱、地址,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 權利人。);若聲請人為唯新廣告工程有限公司,請釋明正 確之聲請人名稱、地址,並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 小章正本、請釋明正確之支票發票人名稱(聲請人所提出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與附表之支票 發票人名稱不符)及支票(票號:GN0000000 )正確之發票 日期(聲請人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日期與附表 之發票日期不符)。該裁定於100 年6 月21日送達聲請人, 逾期仍未補正,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,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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