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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催字第 19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司催字第1980號 聲 請 人 華雲牙科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雀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之收據相關文件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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