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3244號
聲 請 人 串聯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美華
上列
聲請人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串聯實業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(
「陳美華」抑或「毛辰帆」?)。
二、若串聯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毛辰帆,請提出狀底蓋
聲請人正確公司大小章之
聲請狀正本,及正確之票據掛失
止
付通知書正本(通知人之法定代理人應更正為毛辰帆)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