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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催字第 32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司催字第3244號 聲 請 人 串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串聯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(   「陳美華」抑或「毛辰帆」?)。 二、若串聯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毛辰帆,請提出狀底蓋   聲請人正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正本,及正確之票據掛失止   付通知書正本(通知人之法定代理人應更正為毛辰帆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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