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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全聲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0年度司全聲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黃鈺棻原名黃招治.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伊陽國際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,以假扣押 裁定形式上尚存在者為限,倘假扣押裁定業經廢棄或撤銷確 定者,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 可言。 二、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伊陽國際有限公司為保全對於聲 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,前聲請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23日以97 年度裁全字第797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,業經本院100 年度司 全聲字第303 號裁定撤銷在案,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 無訛揆諸首揭說明,本件假扣押裁定既經裁定撤銷而不存 在,則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即與法不合 ,應予駁回。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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