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司全聲字第332號
聲 請 人 賴雪如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伊陽國際有限公司間
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
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
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聲請,命
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
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惟法院限期命
債權人起訴者,以假扣押
裁定形式上尚存在者為限,倘假扣押裁定業經廢棄或撤銷確
定者,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
可言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伊陽國際有限公司為保全對於聲
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,前聲請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23日以97
年度裁全字第797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,業經本院100 年度司
全聲字第303 號裁定撤銷在案,此經本院調閱
上開卷宗核閱
無訛。
揆諸首揭說明,本件假扣押裁定既經裁定撤銷而不存
在,則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即與法不合
,應予駁回。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