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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全聲字第 4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0年度司全聲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利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新榮 相 對 人 吳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,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 轄法院起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請求之強制 執行,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全字第2285號准予假扣押後,迄 未起訴,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,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 表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,債務人之聲請,自應准 許。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對聲請人起訴在案,則另狀向本 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,不因本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 訴之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,仍須相 對人於收受限期起訴裁定後仍未起訴始可,併此敘明。爰裁 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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