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司全聲字第514號
聲 請 人 珈榮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
人 王任長
聲 請 人 林榮翰
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
代 理 人 張啟賢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
轄法院起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
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聲請,命
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。民事訴訟法第
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相對人即
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
強制
執行,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全字第2376號准予假扣押後,
迄
未起訴,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、臺
灣板橋地方法院函附卷
可稽,則聲請人之
上開聲請,
於法有
據,自應准許。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