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全聲字第 5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0年度司全聲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珈榮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    王任長 聲 請 人 林榮翰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張啟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 轄法院起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。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 執行,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全字第2376號准予假扣押後,迄 未起訴,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、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,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,於法有 據,自應准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