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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全聲字第 5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0年度司全聲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銘龍電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榮翰 人 聲 請 人 謝文聰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,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 轄法院起訴。 理 由 一、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請求之強制 執行,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全字第2105號准予假扣押後, 未起訴,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,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 表、臺灣桃園及高雄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,債務人之聲請, 自應准許。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起訴在案,則另狀向本院 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,併此敘明。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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