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司全聲字第516號
聲 請 人 銘龍電子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林榮翰
人
聲 請 人 謝文聰
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明成
上列
當事人間
假扣押事件,
債務人聲請命
債權人起訴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
轄法院起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
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
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請求之
強制
執行,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全字第2105號准予假扣押後,
迄
未起訴,業經本院
依職權查明屬實,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
表、臺灣桃園及高雄地方法院函附卷
可稽,債務人之聲請,
自應准許。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起訴在案,則另狀向本院
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,併此敘明。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