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374號
聲 請 人 王雪娥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吉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
二、提出相對人吉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定
抵押權予合發興業股
份有限公司之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
他項權利證明書○○○區
○○段三小段738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及合發興業股份
有限公司對相對人吉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
債權證明文件影
本。
三、釋明合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有何怠於行使權利而聲請人為保
全債權而有代位行使抵押權之必要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