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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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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拍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司拍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王雪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 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 二、提出相對人吉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予合發興業股   份有限公司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○○○區   ○○段三小段738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及合發興業股份   有限公司對相對人吉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證明文件影   本。 三、釋明合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有何怠於行使權利而聲請人為保   全債權而有代位行使抵押權之必要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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