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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拍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王雪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,非訟事件法第30 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。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,欠缺法 定要件,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,逾期 不為補正時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 文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吉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抵押 權予合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 證明書○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○○○○號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及合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吉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債權證明文件影本,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 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文件,聲請人雖於100年12月26 日提出陳報狀,惟仍未依上開裁定意旨補正,依前揭規定, 本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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