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374號
聲 請 人 王雪娥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吉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,
非訟事件法第30
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。又
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,欠缺法
定要件,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,逾期
不為補正時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
文。
二、
經查,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吉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定
抵押
權予合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
他項權利
證明書○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○○○○號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
及合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吉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
債權證明文件影本,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
於送達
翌日起5日內補正
上開文件,聲請人雖於100年12月26
日提出
陳報狀,
惟仍未依上開裁定意旨補正,依
前揭規定,
本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