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1134號
聲 請 人 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白俊男
相 對 人 惠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
相 對 人 許顯榮
許勝發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8日所
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惠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
「呂豫文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許勝發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
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
非訟事件裁定亦
準
用之,
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