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票字第 111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0年度司票字第11134號 聲 請 人 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俊男 相 對 人 惠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許顯榮      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8日所 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惠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「呂豫文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許勝發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