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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票字第 122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0年度司票字第12268號 聲 請 人 萬記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玲蘭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執行長國際有限公司、徐秋綺本票裁定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以相對人執行長國際有限公 司、徐秋綺共同簽發之本票,面額新臺幣160,000 元,到期 日民國101 年9 月30日於100 年9 月30日經提示未獲付款 ,為此提出本票1 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本票未到期而為此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本件聲請不合法,並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 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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