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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票字第 124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0年度司票字第12426號 聲 請 人 地利客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鳳珠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牛頓國編出版有限公司、黃崇城、孫鐵志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 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人所提出本票之發票人名稱與聲請狀之相對人名稱不符   ,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(「牛頓國編出版有限公司」或   「牛頓國編本出版有限公司」?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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