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2426號
聲 請 人 地利客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鳳珠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牛頓國編出版有限公司、黃崇城、孫鐵志間
聲請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人所提出本票之發票人名稱與
聲請狀之相對人名稱不符
,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(「牛頓國編出版有限公司」或
「牛頓國編本出版有限公司」?)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