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4091號
聲 請 人 皓亮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東寶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歐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
本票裁定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
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與所提本票之發票人不符,請陳明正
確相對人(究係「歐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抑或「歐特思
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