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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票字第 69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司票字第6985號 聲 請 人 上環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飛茂通運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(本票未載到期日者,雖視為見票   即付,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,見票即付之   本票,以提示日為到期日,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   得請求付款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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