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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票字第 75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司票字第7586號 聲 請 人 福青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胡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劉永發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,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、月、日表示,   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(本票未載到期日者,雖視為見   票即付,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,見票   即付之本票,以提示日為到期日,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   示後始得請求付款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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