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8123號
聲 請 人 傑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文慶
相 對 人 方麗君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本票准許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
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九紙,內載憑票交付
聲請
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,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
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
票九紙,付款地未載,利息未約定,並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
詎於到
期日經提示或於提示後均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九
紙,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,准許強
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
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
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
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
債權不存在之訴。如已提
起
確認之訴者,得依
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
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0 年度司票字第8123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到期日(提示日)│票據號碼│
│ │ │ │(利息起算日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99年8月13日 │190,000元 │99年8月25日 │000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99年8月13日 │190,000元 │99年9月25日 │000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3 │99年8月13日 │190,000元 │99年10月25日 │000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4 │99年8月13日 │190,000元 │99年11月25日 │000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5 │99年8月13日 │190,000元 │99年12月25日 │000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6 │99年8月13日 │190,000元 │100年1月25日 │000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7 │99年8月13日 │300,000元 │100年1月25日 │000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8 │99年8月13日 │300,000元 │100年1月25日 │000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9 │99年8月13日 │395,521元 │100年1月25日 │0000000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