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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票字第 88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司票字第8813號 聲 請 人 帝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文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景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萬秀美間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陳明本票號碼為0000000之提示日、利息起算日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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