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014號
聲 請 人 黃耀祥
相 對 人 台灣贏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俞大海
上列
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柒拾肆元整
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經本院 99年度訴字第217
號判決確定,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八十一,餘由聲
請人負擔。
合先敘明。
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之
裁判費為新臺幣
(下同)13,672元。
是以,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八
十一即為11,074元(13,672X81/100 =11,074,小數點以下
四捨五入)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,加給自裁
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