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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10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司聲字第1014號 聲 請 人 黃耀祥 相 對 人 台灣贏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大海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柒拾肆元整 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經本院 99年度訴字第217 號判決確定,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八十一,餘由聲 請人負擔。合先敘明。 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 (下同)13,672元。是以,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八 十一即為11,074元(13,672X81/100 =11,074,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)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,加給自裁 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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