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11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司聲字第1113號 聲 請 人 大展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尚弘 代 理 人 徐正坤律師 代 理 人 林雅慧律師 相 對 人 程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 臨時管理人 陳世英律師 兼法定代理人即 臨時管理人 江國星 相 對 人 江金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一二六四號擔保提存事件, 聲請人為相對人江國星所提存之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行可轉讓定 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整肆張,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整壹張 ,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整參張,面額新臺幣伍佰萬元整壹張,合 計新臺幣捌佰玖拾萬元整,准予返還。 其餘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終結後,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,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。至於保全程序之擔保, 依同法第106條準用前開規定,所謂訴訟終結,應係指保全 程序之終結,要與保全程序所保全請求之本案訴訟終結無涉 。而保全程序始於保全裁定之取得,迄於保全程序之執行, 是保全程序之終結,即應包括保全裁定之撤銷及其執行程序 之撤回。惟若保全裁定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,已 不得再聲請執行者,則無再為撤銷之必要(臺灣高等法院暨 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9號審查意見(二)及 研討結論參照)。次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,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,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:五、假扣 押、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,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 定;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,亦同。本法第十 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,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 物者,無庸法院裁定。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施行 細則第16條定有明文。準此以言,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既然可 以直接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,即無裁定返還之必要,以 免過度使用有限之司法資源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參照)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 前遵本院98年度審全字第43號民事裁定,為擔保假扣押,曾 提供定期存單合計新臺幣(下同)890萬元整為擔保金,並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存字第126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 案。就相對人江國星部分,茲因聲請人已撤銷上開對江國星 之假扣押裁定,並已撤回對江國星之假扣押強制執行之聲請 ,是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,復經聲請人定21日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迄未行使;另就相對人程國 金屬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程國公司)、江金鎮部分,聲請人 已取得勝訴判決並業已確定。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,並提 出假扣押及撤銷假扣押裁定、提存書、判決暨其確定明書及 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。 三、聲請人所述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存字 第1264號、98年度司執全字第782號、100年度聲字第2號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士聲字第19號及本院99年度司全 聲字第213號、98年度審全字第43號、98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事件卷宗審核結果,查屬無訛。就相對人江國星部分,按諸 上開說明,應認訴訟業已終結,相對人江國星迄未對聲請人 行使權利,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返還為 相對人江國星所提存之提存物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 許;惟就相對人程國公司、江金鎮部分,倘聲請人所述為真 ,聲請人既已對該相對人取得全部勝訴判決,則揆諸首揭規 定,聲請人既得逕依提存法之規定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直接 返還提存物而毋庸法院裁定,從而,聲請人聲請返還為相對 人程國公司、江金鎮所提存之提存物,核無權利保護之必要 ,應予駁回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