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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15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9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司聲字第1586號 聲 請 人 林文昭 相 對 人 全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皓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貳佰叁拾玖元整,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報酬事件,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987 號、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44號判決確定,知訴 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六十九,餘由上訴人 即聲請人負擔。 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聲請人於第一、二審所繳納之訴訟費用 ,合計新臺幣(下同)13,390元(計算式:7,930+5,460= 13,390),依上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,本件相對 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9,239元(計算式 :13,390×69%=9,239)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。又本院於100年8月25日(發文日期)通知相 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,相對人未提出 ,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,但相對人後仍得 另行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,於此併予敘明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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