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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17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司聲字第1724號 聲 請 人 晉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文彬 相 對 人 萬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功文       曾增承原名:曾增.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叁 拾玖元整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經本院100年度建字第10 號判決確定,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萬6,939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【本件聯絡人:康股書記官(00)00000000分機6049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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