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724號
聲 請 人 晉毅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湯文彬
相 對 人 萬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功文
曾增承原名:曾增.
上列
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叁
拾玖元整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經本院100年度建字第10
號判決確定,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
裁
判費新臺幣1萬6,939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
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【
本件聯絡人:康股
書記官(00)00000000分機6049】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