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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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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19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司聲字第1907號 聲 請 人 麗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彬 相 對 人 凱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明 相 對 人 張達尚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整 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485 號、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96號判決確定,其第一 、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7,160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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