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907號
聲 請 人 麗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俊彬
相 對 人 凱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聰明
相 對 人 張達尚
上列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整
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485
號、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96號判決確定,其第一
、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
審
裁判費新臺幣7,160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
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