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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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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19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司聲字第1936號 聲 請 人 培力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榮昌 代 理 人 詹順貴律師 相 對 人 裕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恒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柒拾元整 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4829 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一,其餘由 聲請人負擔確定。 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 同)39,511元。依上開判決所示,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 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13,170元(計算式:39,511× 1/3=13,170(採四捨五入計算))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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