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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20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司聲字第2097號 聲 請 人 立聲視聽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翔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,聲請人 聲請返還提存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富翔營造有限公司間給 付工資事件,聲請人前遵鈞院99年度審全字第29號民事裁定 ,為擔保假扣押,曾提存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並以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(下稱桃園地院)99年度存字第520號提存事 件提存在案。茲因兩造間之訴訟業經判決確定,聲請人已定 21日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,爰聲請返還本 件提存物,並提出假扣押裁定、提存書、民事判決、確定證 明書、行使權利催告書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就同一提存事件(桃園地院99年度存字第520 號)前已聲請本院裁定返還,現由本院以100年度司聲字第1 885號審理中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。是 以,聲請人於上開事件審理終結前,即再就同一事件而為相 同之聲請,即屬無必要之重複聲請。從而,本件聲請核無必 要,不應准許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【本件聯絡人:康股書記官(00)00000000分機6049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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