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097號
聲 請 人 立聲視聽音響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德坊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富翔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,聲請人
聲請返還
提存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富翔營造有限公司間給
付工資事件,聲請人前遵
鈞院99年度審全字第29號民事裁定
,為
擔保假扣押,曾提存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並以臺灣
桃園地方法院(下稱桃園地院)99年度存字第520號提存事
件提存在案。茲因
兩造間之訴訟業經判決確定,聲請人已定
21日
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
迄未行使,
爰聲請返還本
件提存物,並提出假扣押裁定、提存書、民事判決、確定證
明書、行使權利催告書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。
二、
經查,聲請人就同一提存事件(桃園地院99年度存字第520
號)前已聲請本院裁定返還,現由本院以100年度司聲字第1
885號審理中,業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
上開卷宗核閱
無訛。
是
以,聲請人於上開事件審理終結前,即再就
同一事件而為相
同之聲請,即屬無必要之重複聲請。從而,本件聲請核無必
要,不應准許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【本件聯絡人:康股
書記官(00)00000000分機6049】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