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713號
聲 請 人 仲崇儒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京殿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
假扣押事件,聲
請人聲請返還
提存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京殿堂實業股份有限公
司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前遵
鈞院96年度裁全字第7570號民
事裁定,為
擔保假扣押,曾提存新臺幣10萬元,並以鈞院96
年度存字第441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因
兩造間業經和解
,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本件提存物,
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
物,並提出假扣押裁定、提存書、和解筆錄及撤銷假扣押裁
定等件影本為證。
二、本院
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存字第4412號及100年度取字第
1148號卷宗,本件提存物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6月23日取
回在案,有本院發還提存金領款收據附於
上開取字卷內
可稽
。是本件提存物既經聲請人取回而不存在,聲請人即無再行
聲請返還之必要。從而,本件聲請核無必要,不應准許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【本件聯絡人:康股
書記官(00)00000000分機6049】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