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791號
聲 請 人 鄭維佳
相 對 人 中投工程有限公司
有機美健康生活公司(原名丁福工程有限公司)
兼上二人 鄭逢盛
法定
代理人
上列
聲請人聲請返還
提存物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23
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
當事人欄及主文欄中關於「中投工程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
正為「中投工程有限公司」、理由欄中第二點第一行中關於「中
投工程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中投工程有限公司(下簡稱中
投工程公司)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爰
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