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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7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司聲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鄭維佳 相 對 人 中投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有機美健康生活公司(原名丁福工程有限公司) 兼上二人  鄭逢盛 法定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23 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及主文欄中關於「中投工程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 正為「中投工程有限公司」、理由欄中第二點第一行中關於「中 投工程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中投工程有限公司(下簡稱中 投工程公司)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爰 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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