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967號
聲 請 人 謝光榮
相 對 人 陳月朗
方耀明
陳龍馬
黃陳秀英
黃碧華
林碧洲
張添泉
林蔡錦綉
李尚娟
高天益
王淑貞
陳解碧珠
楊秀英
林世奎
吳賜福
葉惠慎
黃麗娜
王捷輝
羅久堡
林子敬
洪雪香
王心瑩
陳林璧
張碧霞即何根傑之.
何兆軒即何根傑之.
何雨庭即何根傑之.
何鳳妍原名:何敏.
何明正
莊平開
謝芳琪
廖桂香
台貿海陸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美妍
上列
當事人間
回復原狀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伍拾叁元
整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回復原狀事件,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63
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773號判決確定,第一、
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
裁
判費新臺幣(下同)1萬2,583元、複丈費5,640元、第二審
裁判費1萬4,205元、複丈費4,000元、
公示送達登報費2,225
元及入出境證照費(日期證明書)100元,合計3萬8,753元
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【
本件聯絡人:康股
書記官(00)00000000分機6049】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