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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國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國家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0年度國字第31號 上 訴 人 郡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福            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間因國家賠償事件,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,152,49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48,42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 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怡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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