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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建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秀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水相設計有限公司因100年度建字第101號 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 )額為新台幣肆拾捌萬陸仟捌佰壹拾伍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核 為新台幣柒仟玖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 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 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美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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