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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履約保證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建字第120號 原   告 有福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德 訴訟代理人 王建中律師 被  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訴訟代理人 呂元璋       王怡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9 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一內容之記載,應更正為如附表 二內容之記載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附表一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出 處 │原 文 內 容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一 │判決第7頁第13行 │約定或書面通知較長期限內完成改正者,……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二 │判決第11頁第1行 │,再被告另行發包予訴外人有福機械有限公…│ │ │ │…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三 │判決第13頁第21行 │是。」等語(見本院卷三第18頁反面)等語,│ │ │ │……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表二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出 處 │更 正 後 內 容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一 │判決第7頁第13行 │約定或書面通知較長期限內未完成改正者,…│ │ │ │…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二 │判決第11頁第1行 │,再被告另行發包予訴外人川源股份有限公…│ │ │ │…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三 │判決第13頁第21行 │是。」等語(見本院卷三第18頁反面),……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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