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20號
原 告 有福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永德
訴訟代理人 王建中
律師
被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
訴訟代理人 呂元璋
王怡惠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履約保證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9
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一內容之記載,應更正為如附表
二內容之記載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李彥勳
附表一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出 處 │原 文 內 容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一 │判決第7頁第13行 │約定或書面通知較長期限內完成改正者,……│
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二 │判決第11頁第1行 │,再被告另行發包予訴外人有福機械有限公…│
│ │ │…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三 │判決第13頁第21行 │是。」等語(見本院卷三第18頁反面)等語,│
│ │ │……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二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出 處 │更 正 後 內 容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一 │判決第7頁第13行 │約定或書面通知較長期限內未完成改正者,…│
│ │ │…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二 │判決第11頁第1行 │,再被告另行發包予訴外人川源股份有限公…│
│ │ │…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三 │判決第13頁第21行 │是。」等語(見本院卷三第18頁反面),……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