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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0年度建字第16號 上 訴 人 曾小琪 被上 訴 人 崎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弟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建字第1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4,526,350元(本訴2,390,350元,反訴2,136,000元)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8,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 如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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