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建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 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憶穹即詠鴻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,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25萬8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寶生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