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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建字第168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梅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禎容 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       楊安心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根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賢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欽熙 被   告 李正義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郭鐙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24日上午9時50分, 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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