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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建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梅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禎容 被上 訴 人 根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賢 被上 訴 人 李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建字第16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49,687,097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,908元;反訴部分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90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,150元,上開裁判費 合計為809,05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 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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