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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建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根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賢 被上 訴 人 梅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禎容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建字第16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38,009,77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9,732元;反訴部分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33,865,548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5,084元,上開 裁判費合計為984,816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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