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68號
上 訴 人 根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冠賢
被
上 訴 人 梅居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禎容
上列
當事人間100年度建字第168號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
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本訴部分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38,009,77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19,732元;
反訴部分之訴訟
標的金額為33,865,548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5,084元,
上開
裁判費合計為984,816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 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
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謝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