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90號
原 告 運杰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宗誠
訴訟代理人 戴盛益
王朝立
被 告 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世明
訴訟代理人 黃英豪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原告具狀表示
兩造已達成和解,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
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十分,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
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羅振仁